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团体标准工作组管理办法
2017/1/18 20:51:27

第一条 总则

协会有关部门、分支机构有条件的可成立“团体标准工作组”(以下简称标准工作组),不具备条件的应确定专人负责团体标准工作;无分支机构的专业领域,可由会员企业联合发起设立标准工作组。同一专业领域原则上只设一个标准工作组。

第二条  团体标准工作组的职责

1. 负责其领域的物流标准需求分析,提案收集;

2. 组织工作组委员对标准提案等材料的可行性论证和初审;

3. 组织工作组委员对在制标准各阶段文稿的质量把关并提出意见;

4. 组织工作组委员参与标准审查;

5. 负责团体标准解读;

6. 负责对已发布标准的有效性进行评价,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;对团体标准复审提出继续有效、修订或者废止的建议;

7. 负责与协会标准化工作部的沟通及其他工作。

第三条 标准工作组委员组成

1. 标准工作组由委员组成,委员应为单数并不应少于15人;委员应大部分由协会会员或分支机构会员组成,企业代表应不少于2/3;委员中应至少包括一名标准编写专家;委员应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,并能够确保参加团体标准的相关工作。

2. 标准工作组应选举一名委员任组长,负责标准工作组的总体工作;标准工作组可设副组长,协助组长的工作。标准工作组成立时应制定详细的工作细则,明确相关职责和工作内容。

3. 标准工作组应明确至少一名委员或其他工作人员,在组长的领导下负责标准工作组日常工作,负责与协会标准化工作部的沟通等工作;

第四条 标准工作组组建、运行、变更

1. 成立标准工作组应填写“XX标准工作组组建申请表”;

2. 申请材料报标准化工作部后,经“协会团体标准领导小组”批准,方可正式开展工作;

3. 标准工作组依据职责、工作细则等要求开展工作;标准工作组的运行经费和日常支出由工作组自筹,应在工作组组建前形成文件明确筹集的方式、用途及管理事宜。

4. 标准工作组依据委员的能力、参加标准化工作的情况进行适当变更,变更委员后新委员情况报标准工作化部备案;

5. 对不符合要求或长期不开展工作的标准工作组,协会将视情况做出调整、撤销等处理。

附件:中国副食流通协会团体标准工作组筹备申请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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